1 总 则
为保障聊城热电供热公司供热区域内集中供热工作的健康开展,提升公司供热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2 主要内容
2.1 主要职责
2.1.1 做好公司供热区域供热管理,保障供热。
2.1.2 维护好用热方合法权益,节约能源。
2.2 工作规则
2.2.1 严格遵守公司“辛苦我一人,温暖千万家”的服务宗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为用户排忧解难。
2.2.2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标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遵纪守法,按政策和制度办事,维护热用户的利益。
2.2.3 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熟悉本岗位的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岗位操作技能,认真履职,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2.2.4 经常走访热用户,宣传供热法规和政策,广泛听取用户对供热的意见和合理建议,切实帮助热用户解决用热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2.2.5 受理报装、开户等业务时,应向用热户明确说明该项业务需提供的相关资料、业务流程、相关收费标准,以及政策依据。认真核实用热户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做好备查登记,依据相关政策及标准进行热费结算。
2.2.6 从每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为供热采暖期,为用户提供24小时不间断供热。供暖期间,在用户足额缴纳热费、供热设施符合国家规定(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公司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2℃)。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2.7 严格执行供热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及业务收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供暖费,开具正式发票,钱款、票据等当面交代清楚。
2.2.8 合理制定运行方案,并科学、有效地调配热源,保证在供热期内,供热系统每天24小时安全、稳定运行。
2.2.9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2.2.10 供热期间,应安排维修人员24小时值班,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及时赶赴现场,有效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做适当调整。
2.3 凡违反此规则的热力工作者,热用户可向热力公司举报投诉(投诉电话:0635-8622708),核实情况后依照公司制度对当事人予以通报。
3 支持性文件
3.1 《山东省供热条例》
3.2 《山东省城镇冬季供热规范》
4 附 则
4.1 本规则由聊城热电供热公司负责解释。
4.2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