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方:华能日照热力有限公司
用热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 供热卡号:
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正常供用热,明确供热方和用热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日照市供热管理办法》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用热地址、用热面积
(一) 用热地址: 区 路(街) 小区 楼 单元 室。
(二)用热面积:按照房产证(不动产证)、购房合同或由具备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需经供热方认可)注明的建筑面积确认供热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 供热期限、供热质量
(一)供热方按照《日照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的供热期限为用热方供热。即供热时间为每年11月25日零时起至次年3月25日零时止。如法规规定的供热期限发生变化或政府临时调整供热期限,按照调整后的供热期限执行。
(二)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方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热方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 供热价格、缴费时间、缴费方式
(一)供热价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如遇价格调整时,按照物价部门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执行用热面积计费的用热方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采暖季热费全额缴清。执行两部制热价的用热方应在10月31日前按用热面积预交热费,供热结束后按两部制热价收费办法进行结算。本采暖季需要报停的用户需在10月15日前到供热方服务大厅或关注“华能日照热力”微信公众号报停。
(三)两部制热费收费方式,按两部制政策收费,具体标准以物价局文件规定为准。
(四)用热方的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因计量装置故障而不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用热方,按面积进行计费。
(五)用热方可通过关注“华能日照热力”微信公众号、网上银行、指定银行营业厅缴费,也可持供热缴费卡到热力公司服务大厅缴费。
第四条 供、用热设施管理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热双方的供用热设施管理分界点设在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含)以外的供用热设施,管理归供热方,以内的管理归用热方负责
(二)施行两部制热费收费的用热方需具备以下条件:①已安装的供热分户计量装置符合国家要求的,精度2级并通过日照市质监局检测的合格热计量装置,且相关设施和材料齐全并已通过供热方热计量装置的相关验收。②未安装供热分户计量装置的由建设单位(物业)等单位出资,由供热方负责购买、安装。
(三)供热分户计量装置的维护及故障处理,用热方的供热分户计量装置在9年质保期内由原采购方提供维护管理,包括每个供暖前后及供暖期间的巡检、每三年一次的强检以及故障供热分户计量装置的维修更换和远传系统的维护。如供热分户计量装置发生故障由供热方通知用热方维修。
第五条 供热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方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范围用热,有权制止用热方超范围用热,有权对用热面积进行核查。
(三)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方采暖系统进行检查,不符合设计标准的,供热方有权通知其整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供热。
(四)用热方用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措施不落实,供热方有权通知其改正,用热方不改正的,供热方有权不予供热。
(五)供热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收缴热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热费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停止供热并收取相关费用。
(六)供热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方应当及时以电话或书面通知等形式通知用热方,并立即组织检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方供热。
第六条 用热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向用热方供热。
(二)有权对热价及所缴纳的热费申请复核。
(三)用热方变更用热性质(采暖方式/采暖面积/供暖类型等)、变更户名等重要内容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方提交书面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逾期视为违约。
(四)用热方要求本采暖季暂停供热的,应在当年10月15日前到供热方服务大厅或关注“华能日照热力”微信公众号报停,逾期不办理报停手续的,视为继续用热,开始供热后再办理报停手续的,供热方根据实际已供热的天数按0.3元/平方米·日收取采暖费,并按每日3‰收取滞纳金,供热政策和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热费。
(六)对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七)应积极配合供热方的检查等工作。
(八)用热方如发现有影响到自己安全正常用热的因素时,应积极向供热方反映,以利供热方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正常供热。
(九)用热方有向供热方出示用热情况说明的义务。
(十)用热方违规操作或管理范围的设施损坏等问题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用热方承担责任。
(十一)用热方未按照供热方要求办理报停手续,非供热方原因造成用热方管理范围(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一项)内人身、财产损害,用热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热方的违约责任
1.由于供热方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方供热的,供热方按照实际未供热天数(合同约定开始供热时间至实际供热之日止)退还相应热费。
2.经供热主管部门认定,由于供热方责任,未达到合同规定供热质量标准的,供热方应当退还用热方相关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因用热方擅自改变居室结构或室内供热设施的;(2)室内采暖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3)热计量用户因自行调节导致室温低于18摄氏度的;(4)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5)因外部原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6)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7)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然气、电力、自来水采取限量供应措施的;(8)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供热方无法抗拒的重大事项造成停止供热或延迟供热的;(9)未达到用热率,用户供热系统循环正常的;
(二)用热方的违约责任
1.用热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热费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停止供热。在向供热方全额缴纳热费并按欠费额日3‰向供热方支付违约金后方可恢复供热。
2.用热方擅自用热或有其他盗热行为的,供热方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方须赔偿供热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用热的建筑物面积为计算依据,按实际用热天数应缴纳热费的2-6倍计算违约责任。擅自用热和盗热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至发现之日止计算赔偿额度)。
3.因用热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或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方有权要求用热方立即改正,用热方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同类用热用户用热量的热费2倍赔偿供热方的供热损失。
第八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一)供用热双方对于室内温度存有异议的,应当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二)供用热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用热方的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因计量装置故障而引起的退费纠纷,应当由原组织安装方协调解决。
(四)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共同提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供用热双方当事人约定由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裁决。
(五)本人已经充分、完整阅读并理解本合同所述全部条款。
签约时间:2017年 9月18日